本文是学习GB-T 30731-2014 煤炭联合制样系统技术条件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煤炭联合制样系统(以下简称制样系统)的术语和定义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
则、以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煤炭联合制样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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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GB/T 307.3 滚动轴承 通用技术规则
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
GB/T 524 平型传动带
GB/T 700 碳素结构钢
GB 755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
GB/T 985.1 气焊、焊条电弧焊、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
GB/T 1840 圆弧圆柱齿轮模数
GB/T 2828.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
GB/T 3768 声 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
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
GB/T 10613 工业用筛板 板厚≥3 mm 的圆孔和方孔筛板
GB/T 11544 带传动 普通 V 带和窄 V 带 尺寸(基准宽度制)
GB/T 13306 标牌
GB/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GB/T 15479 工业自动化仪表绝缘电阻、绝缘强度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
GB/T19494.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:煤样的制备
GB/T 19494.3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3部分: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
GB/T 19867.1 电弧焊焊接工艺规程
JB/T 5945 工程机械 装配通用技术条件
JB/T 9050.1 圆柱齿轮减速器 通用技术条件
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。
3.1
联合制样系统 combined equipment for sample
preparation
具有破碎、缩分和样品收集等功能联合组成的制样设备系统,有时还包括给料和弃样排放功能。
注:联合制样系统一般分为一阶段联合制样系统和多阶段联合制样系统,其中一阶段联合制样系统主要包括一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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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碎单元和一个缩分单元等制样设备组成(图1);多阶段联合制样系统包括两个(或多个)破碎单元和两个(或
多个)缩分单元等制样设备组成(图2)。
style="width:2.89375in;height:3.26667in" />
图 1 一阶段联合制样系统示意图
style="width:3.52014in;height:4.78056in" />
图 2 多阶段联合制样系统示意图
制样系统在以下工作环境中应能正常工作:
— 温度:0℃~50℃;
— — 相对湿度:\<85%;
— 电源:AC(380±38)V,(50±1)Hz。
4.2.1 制样系统的制样精密度应符合GB474 和 GB/T19494.2
的要求,且在精密度符合要求时灰分差
值的平均值与零无显著性偏倚。全水分最大允许偏倚不大于0.5%。
4.2.2 制样系统的制样能力应不小于铭牌上所标明的数值。
4.2.3 制样系统的外在水分适应性应不低于8%。
4.2.4 制样系统能在规定条件下保持工作的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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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3.1.1
制样系统应结构紧凑,布局合理,机械传动性能好,无明显生热;密封良好,样品损失小;各单元
应具备清扫残留样品的功能。
4.3.1.2
制样系统应具有联合运行功能,其各单元宜能独立运行。制样系统主要部件的运行参数应有
足够的可调性,以适应不同粒度的制样要求;各部件宜有可开闭的检查口,并留有足够的接近空间,便于
检查和维修。
4.3.1.3 制样系统的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应符合 GB/T
15479 的要求,制样系统独立供电部分的电源
接线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20 MQ。 应能承受1500 V、50Hz 交流电,历时1
min 无电弧和 击穿。
4.3.1.4
制样系统运行控制电路中,应有防止工作人员误操作的保护措施;传动件均应安装防护罩;可
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部件和部位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。
4.3.2.1
零部件一般应采用标准件;若使用非标准件,其设计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。
4.3.2.2 主要零部件的性能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: —
— 电动机:GB 755;
— — 滚动轴承:GB/T 307.3;
— — 减速机:JB/T 9050.1;
— — 齿轮:GB/T 1840;
— 输送皮带:GB/T 524;
V 带 :GB/T 11544。
4.3.3.1 金属结构中主要承载结构至少应采用符合
GB/T700 要求的碳素结构钢。
4.3.3.2 轴类零件应调质处理。
4.3.3.3
破碎元件(如:牙板、锤头、辊筒、筛板、破碎腔等)应采用耐磨材料,其中牙板、锤头、辊筒、表面
硬度应不小于35HRC; 筛板、破碎腔表面硬度应不小于20HRC。
4.3.3.4 筛板的厚度宜不小于3 mm,
破碎腔厚度宜不小于10 mm。
4.3.4.1 焊接件应符合GB/T 19867.1 的要求。
4.3.4.2 焊接接头型式符合 GB/T 985.1 的要求。
4.3.4.3 焊接缝处不得有目测可见的明显缺陷。
4.4.1
供料方式应使煤流均匀、粒度离析达到最低程度,试样输送中无堆堵、黏附、撒漏。对于皮带供
料机,应有防止皮带跑偏装置、清扫装置和煤流整形及厚度调节装置。
4.4.2 供料流量应与下级设备匹配,并能保证各阶段缩分器切割数符合 GB474
和 GB/T 19494.2 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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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5.1
破碎机破碎时生热应最少,以防煤样氧化和水分损失,不宜使用圆盘磨和转速大于950
r/min 的 锤式破碎机及频率大于20 Hz
的高速球磨机。当锤式破碎机转速较高时,宜在破碎机出口与入口间配
备循环风管。
4.5.2
破碎机能将煤样破碎到符合要求的粒度(超过此粒度的煤样质量不大于5%),且应避免过度
破碎。
4.5.3
入料口尺寸应与最大入料粒度相匹配,保证煤样不堵在破碎机入料口,且不小于最大标称粒度
的1 . 2倍。
4.5.4 破碎能力应与供料速度匹配,不因破碎能力不足而堵煤。
4.6.1.1 切割器应垂直于煤流方向截取
一完整的煤流横截段。
4.6.1.2 切割器开口尺寸至少为煤样标称最大粒度的3倍。
4.6.1.3
切割器应以均匀速度通过煤流,对于落流切割器任 一
点切割速度变化不超过5%,对于横过皮 带切割器各点切割速度变化不超过10%。
4.6.1.4
全部子样或缩分后子样合成试样缩分的切割数应不少于60;且后续切割器的切割周期与前
一 切割器切割周期不重合。
4.6.1.5 缩分后的留样量应满足 GB474 和 GB/T19494.2
规定的相应粒度下的最少试样量要求。
4.6.1.6
具有足够的容量,能完全保留或通过最大煤流量下的一个完整的切割样,试样不堵塞、撒漏或
溢出。
4.6.2.1
当切割器的开口尺寸为煤样标称最大粒度的3倍时,其切割线速度不应超过0 .6
m/s; 当 切 割
器的开口尺寸大于煤样标称最大粒度的3倍时,可适当增加切割速度,但不应超过式(1)的计算值,且最
大不能超过1.5 m/s。
式 中 :
style="width:2.14005in;height:0.6666in" />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(1)
ʊ— 切割器切割速度,单位为米每秒(m/s);
b— 切割器开口尺寸,单位为毫米(mm);
d 被采样煤标称最大粒度,单位为毫米(mm);
k— 换算系数,以0.3计,单位为米每秒(m/s)。
注:如落流缩分器的运行速度不超过0.46 m/s,
通常认为其运行速度不会使缩分器性能变差。
4.6.2.2 缩分器的前缘和后缘应在同一平面或同一
圆柱面上,该平面或圆柱面最好能垂直下落煤流平 均轨迹。
4.6.2.3
缩分器的开口应设计得使煤流在开口内各部分通过的时间都相等。
4.6.3.1
切割器应以均匀速度(各点速度差不大于10%)通过煤流,其运行速度应不小于皮带速度的
1.5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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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6.3.2
切割器边板的弧度应与皮带的曲率相匹配,边板和后板与皮带表面应保持一最小距离,不直接
与皮带接触,后板上配有扫煤刷子或弹性刮板。
4.7.1 样品接收单元应具有较好的密封性能和足够的容量。
4.7.2 接收单元应有标识区分,若使用多个接收器,其应能自动或人工换位。
4.7.3 接收单元与前方入料装置配合紧密,样品能完全进入接收器,不洒落。
4.7.4
入料装置若使用溜槽和(或)溜管,其应为直形、水平倾角不小于60°,并尽量短,溜槽和(或)溜管
内表面光滑,煤样流通顺畅,沾黏少,易清扫。
4.8.1 弃样排放单元其处理量应与弃煤流量匹配,不造成堵塞。
4.8.2 弃样排放单元整个装置应密封,无明显煤尘外泄。
4.9.1 装配应符合JB/T 5945 要求。
4.9.2
制样系统承受动载构件应使用高强度螺栓。组装后制样系统运转过程中紧固件应紧固可靠,各
传动件运转灵活、无卡滞和金属碰撞异响。
4.9.3 轴承应润滑、密封良好,在设计载荷和转速下,使用寿命应满足
GB/T307.3 的规定,温升不超过
35℃,工作时轴承最高温度不大于70℃。
4.9.4 制样系统空载运转时噪声不大于70 dB(A);
制样工作时,在距各传动机构边缘1 m、上方1.5 m 处测得的噪声值应不大于90
dB(A)。
4.9.5
制样系统需要润滑部位应提供适当的润滑装置,保证机械设备所有运动部件的充分润滑。润滑
方法简单,润滑点布置方便、安全,润滑时不需拆卸或移动设备零件。
制样系统结构合理,金属镀层及化学处理表面应色泽均匀、不得有露底、起皮、斑痕或有擦伤和划
痕,具有较好的防腐和防锈性能。
5.1.1 精密度检验:按GB/T 19494.3 进行,试验结果应符合4.2.1的要求。
5.1.2 偏倚检验:按GB/T 19494.3进行,试验结果应符合4.2.1的要求。
5.1.3
制样处理能力检验:将一定量粒度不大于最大入料粒度的煤样,以最大供料速度供入制样系统,
计算单位时间内的处理量,应符合4.2.2的要求。
5.1.4
水分适应性检验:将外在水分接近规定值的煤样送入制样系统进行制备,制样过程中应不出现
堵塞现象,符合4.2.3的要求。
5.1.5 运行检查:用目测法检查,应符合4.2.4的要求。
5.2.1
供料均匀性检验:目测给料单元在送料过程中,样品是否均匀的通过,输送过程中有无堆堵、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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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和撒漏现象,应符合4.4.1的要求。
5.2.2
供料流量检验:人工计数单位时间内各阶段切割器切割数,应符合4.4.2的要求。
5.3.1
出料粒度检验:取一定量不大于最大入料粒度的煤样通过制样系统制样,然后用筛孔尺寸与出
料粒度相应的标准筛过筛,筛上物质量分数应符合4.5.2的要求。
5.3.2 入料口尺寸检验:用常规量具测量,测量结果应符合4.5.3的要求。
5.3.3 运行性能:目测破碎过程中是否有堵塞现象,应符合4.5.3和4.5.4的要求。
5.3.4 破碎腔检验(适用时)应满足以下要求:
4.3.3.3 的要求;
— 壁厚:用常规量具测量,应符合4.3.3.4的要求。
5.3.5 筛板检验(适用时)应满足以下要求:
——孔径和孔距的极限偏差:按GB/T10613 规定的方法检验,并符合该标准规定;
4.3.3.3 的要求;
4.3.3.4 的要求。
5.4.1.1
运行检查:用目视法检查,应符合4.6.1.1和4.6.1.6的要求。
5.4.1.2
开口尺寸检验:用常规量具测量,测量结果应符合4.6.1.2的要求。
5.4.1.3
切割速度检验:通过测量,其结果应符合4.6.2或4.6.3的要求。
5.4.1.4
切割次数检验:通过观察和计数器测定,应符合4.6.1.4的要求。
5.4.1.5
缩分后留样的最少质量:称量经制样操作后留样的质量,应符合4.6.1.5的要求。
5.4.2.1
运行检查:用目视法检测,应符合4.6.2.2、4.6.2.3和4.6.3.2的要求。
5.4.2.2
开口尺寸检验:用常规量具测量,测量结果应符合4.6.2.3的要求。
5.5.1 接收器:开启样品接收单元,用目测法检查,应符合4.7.2的要求。
5.5.2 溜槽或溜管水平倾角(适用时):用角尺测量,应符合4.7.4的要求。
5.5.3 装配性能:用目测法检查,应符合4.7.1、4.7.3的要求。
用目测法检查,应符合4.8的要求。
5.7.1
运行检验:制样系统运转过程中,目测各部分紧固件和传动件,应符合4.9.2和4.9.5的要求。
5.7.2 轴承温升检验:用测温设备测量,应符合4.9.3的要求。
5.7.3 噪声检验:按GB/T 3768进行测量,应符合4.9.4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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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测制样系统表面和金属镀层,应符合4.10的要求。
5.9.1 绝缘电阻和绝缘强度:按照 GB/T15479 进行,应符合4.3.1.3的要求。
5.9.2 保护措施检验:用目测法检查,应符合4.3.1.4的要求。
制样系统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,检验项目如表1。
每台/套制样系统必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按表1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逐台/套检验,检验合格
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。
6.3.1 型式检验的抽样和判定规则按 GB/T 2828.1 的规定进行。
6.3.2 产品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;
b) 正式投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变更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c) 停产2年以上,再次恢复生产时;
d) 批量生产时,每2年进行1次;
e)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;
f)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。
6.3.3 产品型式检验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样:
a) 批量不超过25台/套时,抽样2台;
b) 批量超过25台/套时,抽样3台。
表 1 制样系统检验项目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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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1 (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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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.3.4.1 **小批量(不超过25台/套
根据抽检的样品(第一样本)检查的结果,若品数(检验项目)全部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;如不
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2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。
如果第一样本不合格品数等于1,应再按6.3.3随机抽取2台/套作为第二样本,进行重复检查。
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等于1,则判为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。
6.3.4.2 **大批量(超过25台/套
根据抽检的样品(第一样本)检查的结果,若品数(检验项目)全部合格,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;如不
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3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。
如果第一样本不合格品数大于0小于3,应再按6.3.3随机抽取3台/套作为第二样本,进行重复检
查。两次样本中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3,则判为合格,否则判为不合格。
GB/T 30731—2014
应在产品适当、明显的位置上固定产品铭牌,铭牌应符合GB/T 13306
规定,并至少标明下列内容:
a) 制造单位名称;
b) 产品名称、商标、型号;
c) 制造日期和编号;
d) 产品主要参数:出料粒度、入料粒度、处理量、缩分比等。
7.2.1 产品的包装应牢固可靠,应符合GB/T 191 和 GB/T 13384 的有关规定。
7.2.2 包装箱内应至少附有以下文件:
a) 产品合格证;
b) 产品使用说明书;
c) 产品维修服务卡;
d) 装箱单。
7.2.3 包装箱外表面应有清晰和整齐的标志,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
a) 产品名称、商标和型号;
b) 制造单位名称和发货站名称;
c) 收货单位名称和收(货)到站名称;
d) 包装箱外形尺寸、毛重,出厂日期;
e) "小心轻放"、"向上"、"怕湿"、"由此起吊"等图示标志应符合 GB/T 191
的规定。
包装好的产品在能够避免雨雪直接影响的条件下,可用任何运输工具运送。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
放,不准倒置,严禁摔压,防止损坏。
产品应贮存在通风、干燥、周围无酸性或碱性等有害气体的库房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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